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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迎大礼包!险资获准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盘活存量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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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4 2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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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风险,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险资可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并就出借人资格等予以规定。

市场普遍认为,允许险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一方面丰富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有助于盘活保险资金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增厚投资组合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作用,对于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具有积极意义。

险资获准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盘活存量资产利好市场活跃度

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证券以一定费率向证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证券出借业务包括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境内债券出借、境外证券出借等监管认可的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证券出借业务是境内外资本市场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的常见交易制度,发展较为成熟。截至2020年末,全球证券借贷业务存量规模已达2.3万亿欧元。

在境内市场,债券出借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展较为迅速,截至2021年9月末,境内债券借贷规模8041亿元,境内转融通出借余额1692亿元,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场主体均已获准参与。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债券、股票等证券资产持有期限较长、存量规模较大,具有盘活存量资产、提升投资收益的需求。

《通知》对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决策管理流程进行规范,设置差异化监管标准,坚持分类监管导向。一方面限制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等未达标的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另一方面引导保险机构加强交易对手管理,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交易对手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证券出借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参与股票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五)参与债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不受前款第(四)(五)项的限制。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泰康资产CEO段国圣表示,保险资金作为长期限、大体量资金,持有证券资产时间长、规模大,持仓结构稳定,十分适合开展证券出借业务。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对活跃证券市场、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从而降低市场波动性、助力价格发现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增厚投资组合收益,更好地发挥保险资金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王军辉表示,保险资管机构参与证券出借,能够有力缓解融券业务券源不足这个最大瓶颈,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活跃程度,彰显长期机构投资者服务国内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对债券借入人实施严格准入管理

保险机构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借券证券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分类监管评级不得低于A类。

保险机构参与境内债券出借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作为债券借入人,并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借入人为证券公司的,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分类监管评级不得低于A类;借入人为商业银行的,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其已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保险机构参与境外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对境外证券借入人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借入人应当为金融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经验丰富,开展证券借贷业务不低于8年;

(二)财务状况稳健,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资信状况良好,长期信用评级不低于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应评级;

(四)风险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规定。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单只证券出借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单只证券出借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同时应当合理管控出借证券剩余期限。

规定担保物类型及担保比例下限

《通知》强化审慎监管理念,建立资产担保机制。对无中央对手方的证券出借业务,要求证券借入方提供担保,规定担保物类型及担保比例下限,强调担保比例持续达标,增强资产安全性。

保险机构参与境内债券出借和境外证券出借业务,应当要求证券借入人提供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

保险机构应当选择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担保物,并根据担保物的风险特征和流动性水平约定相应的担保比例。担保物市值不得低于已出借证券市值的102%。保险机构应当对担保物的资信情况、违约风险等进行审慎估值,并持续监测担保物的价值变动。当实际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时,保险机构应当要求借入人及时补足。当借入人发生违约时,保险机构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留或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加强证券出借业务的关联交易管理

《通知》要求加强合规管理要求,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不终止确认、在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上不放松要求,压实保险机构在经营决策、交易对手管理、资产担保、资产托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出借证券应纳入保险资金运用大类资产比例管理,出借期限超过20个交易日的证券不得纳入流动性监测比例计算。

保险机构应当将出借的证券纳入托管范围,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约定各方在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担保物存管等环节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资产安全保障机制。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证券出借业务的关联交易管理,严格遵守保险资金关联交易监管规定,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不得从事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交易。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情况纳入季度资金运用情况报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情况纳入年度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证券出借规模、出借比例、担保水平、风险评估等。

利好证券市场及市场参与主体

市场普遍认为,允许险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一方面丰富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有助于盘活保险资金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增厚投资组合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作用,对于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具有积极意义。

华泰证券首席执行官周易表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利好证券市场及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市场而言,有助于扩容融券券源供给,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效率和定价能力,抑制市场投机行为,建立健全市场多空机制;对保险机构而言,有助于盘活保险资金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增厚保险资金整体收益;对证券公司而言,险资参与出借丰富了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点,有助于二者构建更为良性、双向增益的生态模式;对市场投资者而言,券源的逐步增加有助于丰富交易策略,日臻完善的市场定价机制促进投资者坚定长期价值投资理念。

中信证券总经理杨明辉表示: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不仅进一步丰富了国内融券业务的券源供给,而且可以促进保险资金通过证券出借其长期持有的股票,获得稳定的无风险收益,促进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资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以带来券源的有益补充。对投资者而言,更有效地对冲市场风险,管理投资组合的波动;对于市场结构来说,保险出借后,券源进一步丰富,有利于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促进国内投资者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和改善;从资本市场建设来看,券源的增加,融券业务的发展,有利于丰富券商服务投资者的工具,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增加中国资本市场对海外投资者的吸引力,增强中国资本市场更加开放和国际化的基础,进一步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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