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20年无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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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唐僧的日子,何时是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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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 23:45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9)沪 74 民初 838、1522、3345、3354、3091 号《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初 44、51、62、65、66、75、77、131、395、397、419、420、429、430、439、444、449、453、459、724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沪民终 87、93、100 号《民事判决书》。
一、(2019)沪 74 民初 838、1522、3345、3354、3091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沪 74 民初 44、51、62、65、66、75、77、131、395、397、419、420、429、430、439、444、449、453、459、724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马盼盼等 85 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1,789,452.49 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2 月 16 日,被告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被告安硕信息在多次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与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披露的信息为被告安硕信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安硕信息的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被告安硕信息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投资发生损失。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一审审理完毕。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安硕公司对
外披露相关信息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的交易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但由于市场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部分,应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故其投资安硕信息股票所受的损失,安硕信息应当予以部分赔偿。
(四)诉讼判决结果

    马盼盼等 85 人依照《若干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安硕信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
10,342,098.26 元。

    2、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安硕信息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安硕信息共负担 160,918.3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做出的初审判决,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相关诉讼赔偿损失进入公司损益表。
二、《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 87、93、100 号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争、程军忠、王婷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卫争、程军忠、王婷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与上诉人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1、被上诉人张卫争、程军忠、王婷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原审认定 30%的投资损失扣除比例明显过低。

    2、张卫争、程军忠、王婷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是导致其投资亏损的重要因素。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了安硕公司的
虚假陈述行为,故投资者的损失与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安硕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上诉人安硕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投资损失 30%扣除比例明显过低,以及系投资者自身非理性投资造成全部损失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四)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855.57 元,
  由上诉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对(2020)沪民终 87、93、100 号民事判决作出的终审判决,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相关诉讼赔偿损失进入公司损益表。
三、备查文件
1、(2019)沪 74 民初 838、1522、3345、3354、3091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沪 74 民初 44、51、62、65、66、75、77、131、395、397、419、420、429、430、439、444、449、453、459、724 号《民事判决书》;
2、(2020)沪民终 87、93、10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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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 23:45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 2562 号《民事裁定书》。
一、《民事裁定书》2020 最高法民申 2562 号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荣喜

    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投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
  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原判决认定安硕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被申请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证据支持;

  2、被申请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并非导致其亏损的重要因素;

  3、原判决在认定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已合理扣除由市场风险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部分。

  综上所述,安硕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相关诉讼赔偿损失进入公司损益表,并已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支付了相关款项,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2020)最高法民申 2562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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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 23:46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0)沪 74 民初 2116 号《民事判
决书》、(2020)沪 74 民初 705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沪 74 民初 696、705、
706、711、722 号《民事调解书》。
一、《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初 2116 号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徐小菊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41,643.24 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2 月 16 日,被告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被告安硕信息在多次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与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披露的信息为被告安硕信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安硕信息的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被告安硕信息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原告投资发生损失。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一审审理完毕。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安硕公司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的交易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但由于市场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部分,应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故其投资安硕信息股票所受的损失,安硕信息应当予以部分赔偿。
(四)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若干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安硕信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9142.39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安硕信息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841.07 元,其中由原告负担 647.62 元,由被告安硕信息
负担 193.4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对(2020)沪 74 民初 2116 号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已
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相关诉讼赔偿损失进入公司损益表。
二、《民事裁定书》(2020)沪 74 民初 705 号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收到了(2020)沪 74 民初 705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 1 名投资者
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该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有利于减轻公司的诉讼负担。
三、《民事调解书》(2020)沪 74 民初 696、705、706、711、722 号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孙小丽等 26 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010,932.74 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2 月 16 日,被告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被告安硕信息在多次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与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披露的信息为被告安硕信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安硕信息的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被告安硕信息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原告投资发生损失。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应向原告分别赔偿损失共计:2,590,874.43 元;2、 原告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共计 21,054.72 元;
3、 本协议签订后,原告不得再向被告及案外人高鸣、曹丰主张任何权益;
4、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本次调解的过程及调
  解协议内容;
5、 各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法院调解情况,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相关诉讼赔偿损失进入公司损益表。
四、备查文件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2020)沪 74 民初 2116 号《民事判决书》;
2、(2020)沪 74 民初 705 号《民事裁定书》;
3、(2020)沪 74 民初 696、705、706、711、722 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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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 23:47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0)沪民终 389、390、395、397 号《民事判决书》。
一、《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 389、390、395、397 号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登选等 15 人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与上诉人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1、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原审认定 30%的投资损失扣除比例明显过低。

  2、被上诉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是导致其投资亏损的重要因素。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了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故投资者的损失与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安硕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上诉人安硕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损失 30%扣除比例明显过低,以及系投资者自身非理性投资造成全部损失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四)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0,132.73 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对(2020)沪民终 389、390、395、397 号民事判决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相关诉讼预计赔偿损失进入公司2019 年度损益表。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二、备查文件
1、(2020)沪民终 389、390、395、39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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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 23:47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0)沪民终 388、391、392、394号《民事判决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 3995、3996 号《民事裁定书》。
一、《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 388、391、392、394号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海等 25 人。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与上诉人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1、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原审认定 30%的投资损失
扣除比例明显过低。

    2、被上诉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是导致其投资亏损的重要因素。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了安硕公司的
虚假陈述行为,故投资者的损失与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安硕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上诉人安硕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投资损失 30%扣除比例明显过低,以及系投资者自身非理性投资造成全部损失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四)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7,492.91 元,
  由上诉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对(2020)沪民终 388、391、392、394 号民事判决作出的
终审判决,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相关诉讼预计赔偿损失进入公司2019 年度损益表。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二、《民事裁定书》2020 最高法民申 3995、3996 号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晓颖、刘正心

    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投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申
    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原判决认定安硕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被申请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证据支持;

    2、被申请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并非导致其亏损的重要因素;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原判决在认定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已合理扣除由市场风险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部分。

    综上所述,安硕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三)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相关诉讼预计赔偿损失进入公司 2019 年
度损益表,并已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支付了相关款项,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1、(2020)沪民终 388、391、392、394 号《民事判决书》;
2、(2020)最高法民申 3995、3996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
言不奢全,唯图点题,抛砖引玉,集思广益,以解问题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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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 23:50 | 只看该作者
多少困难之下,2棵大树依然!
一是高鸣一直在!
二是。。一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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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 23:51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 5,800.00 万元–6,800.00 万元  盈利:3,108.66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86.58%-118.74%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4,915.07 万元–5,915.07 万元  盈利:4,836.04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1.63%- 22.31%

基本每股收益    0.4113 元/股–0.4822 元/股          盈利:0.2262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与会 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主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在确保员工健 康安全的前提下,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积极复工复产,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有效 保证了公司的各项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开展;与此同时,公司继续深入推进目标导 向的项目交付成果量化考核方案,精细化管理项目交付过程,成本效率管理取得 良好成效;此外,公司享受了社保公积金部分减免等优惠政策。综上,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稳步增长。


    因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报告期摊销股份支付费用为 887.64
万元,上年同期无此相关费用。

    本报告期预计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 884.93 万元,主要为
公司确认的政府补助和理财产品收益等。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5 日
言不奢全,唯图点题,抛砖引玉,集思广益,以解问题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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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 23:58 | 只看该作者
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全部结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02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20-083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全部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0)沪民终 612 号《民事裁定书》。
一、《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终 612 号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国印等 4 人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与上诉人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1、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原审认定 30%的投资损失扣除比例明显过低。

2、被上诉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是导致其投资亏损的重要因素。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安硕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四)诉讼裁定结果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硕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255.14 元,减半收取 2,127.57 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误导性陈述”而收到的所有重大诉讼案件全部结案完毕,并及时执行了法院的裁定、调解或判决。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 2019 年及以前年度财务报告中合理预估并计提了赔偿损失,“结案赔偿金额”大于“预计赔偿金额”
合计 35.35 万元计入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营业外支出中,未对 2020 年度经营成果
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关于公司因“误导性陈述”责任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二、备查文件
1、(2020)沪民终 612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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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3 00:03 | 只看该作者
事实证明市场的目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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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3 00:24 | 只看该作者
虞慧晖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4年生。2004年浙江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毕业。2004年至2008年任职上海|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8年至2009年任职上海汉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2009年至2011年任职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裁,2011年至2015年任职上海界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至今任上海复之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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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海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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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4 12: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弄个破安项旧信息啥意思啊?这股是个垃圾股迟早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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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楼主| 发表于 2021-4-4 15: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大叔是好人 发表于 2021-4-4 12:33
弄个破安项旧信息啥意思啊?这股是个垃圾股迟早迟市

两年之内,如果不到50元算你胜;如果到达100元算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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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4 16: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5年内很难突破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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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海风会员

104
发表于 2021-4-6 09:12 | 只看该作者
最后的疯狂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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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海风会员

105
发表于 2021-4-28 23:32 | 只看该作者
沉入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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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海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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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9 08:02 | 只看该作者

前天出了小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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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海风会员

107
发表于 2021-4-29 08:48 | 只看该作者
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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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海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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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9 12:07 | 只看该作者
走势不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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