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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沪 74 民初 696、698-724 号及传票等诉讼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莉娜等 28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049,363.4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2 月 15 日,安硕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8 号),由于中国证监会认为安硕公司行为存在误导性陈述,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安硕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公司已收到关于重大诉讼的情况:
(一)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钟新凤等 20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5,741,766.59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毛腾等 24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8,899,733.50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葛云辉等 8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11,950.00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李秀荣等 2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174,465.24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燕玲等 8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2,637,081.25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琳君等 4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11,888.53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锁英等 8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4,626,412.44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志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6,412.80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七)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志良等 3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788,403.68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八)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5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韩文式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175,850.04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九)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俊伟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51,773.61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刘玉红等 30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7,202,753.91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周道冲等 15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7,133,690.82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十一)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
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思广鸿等 2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26,421.35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十二)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
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许健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490,902.76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十三)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
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战勇等 64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26,645,599.0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十四)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
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赛宗林等 18 人及北京利丰宏拓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4,135,815.6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原告:熊英等 37 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311,584.4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高鸣、曹丰对被告安硕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五)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
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小伟、钱光新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281,56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六)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唐慧红、邱小玲、解玉保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748,551.2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七)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5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王朝军等 42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172,293.2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原告:刘琳琳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73,182.66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十八)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
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周斌、马天宇、林静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148,840.98 元;
(2)判令由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九)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静玲、胡华乔、李治庭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420,307.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周政等 5 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19,647.8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十一)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陈光等 6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693,446.83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十二)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国荣等 17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2,661,023.3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十三)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蔡喜得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437,762.35 元;
2、依法判令高鸣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十四)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钟世清等 41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6,668,065.6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原告:谢月明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8,707.7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十五)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丁贤、张伟才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95,761.1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十六)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展桥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 6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6,787,955.6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十七)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蒋缙、张晓青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48,265.3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原告:沈朝晖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99,232.8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十八)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7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卫争等 17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547,984.6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十九)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管延军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88,934.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王盛等 39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6,519,447.7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原告:高登选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6,016.5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十一)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朱培荣等 4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034,211.7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原告:麦琪琪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15,151.4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十二)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崔贵云等 5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12,915.61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十三)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燕妮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86,081.5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十四)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林文祥等 11 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758,162.9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十五)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5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琨等 7 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997,579.4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十六)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徐小菊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41,642.9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十七)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陈祥等 9 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847,166.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十八)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齐勉芝等 4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535,186.33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原告:吴丹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26,978.6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十九)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黎德冀等 10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39,433.9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原告:马成瑶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5,143.5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戴晓华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43,433.4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十一)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于欣然等 31 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5,642,738.0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十二)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周宇孟等 24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986,704.31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原告:金玉娟等 32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947,275.5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本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并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合理预估可能带来的损失并计提预计负债进入诉讼归属期的利润表。
六、未决诉讼案件情况说明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截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时,公
司关于误导性陈述责任诉讼时效已届满。本次公告案件均系原告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法院提起,经法院工作程序后于近日送达公司。公司已经收到但尚未一审完结的诉讼案件数为 164 个,涉及诉讼请求金额为 18,503,357.37 元。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1 份
2、《民事起诉状》28 份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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