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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硕信息”)于2017
年8月1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
书(2017)沪02民初593-595、673、677-687、691-701、708、755、764、765、
782、722-733号及传票等诉讼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原告:刘玉红等30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7,202,753.91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周道冲等15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7,133,690.82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15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16】138号),由于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行为存在误导性陈述,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公司已收到关于重大诉讼的情况:
(一)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钟新凤等20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7,741,766.59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毛腾等24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8,899,733.50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葛云辉等8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11,950.00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李秀荣等2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174,465.24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燕玲等8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2,637,081.25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琳君等4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11,888.53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锁英等8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4,626,412.44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志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6,412.80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七)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志良等3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788,403.68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八)公司于2017年7月5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韩文式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75,
850.04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九)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俊伟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51,773.61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本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并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因案件未开始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45份。
2、《 民事起诉状》14份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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